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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发布时间:2019-05-15
【放管结合】


担当标准化在市场监管中的责任使命

田晓平


中国改革开放40年,紧紧围绕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推进走向成熟定型,展开了一系列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进入新时代,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经济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作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等重大政治判断,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行了战略部署,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规律提出了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明确要求,而后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深刻揭示了标准与高质量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联系和内在逻辑,突出强调了标准化在高质量发展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地位作用和方向路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明确把“统一管理计量标准”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以标准为基础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赋予了标准化在市场监管中的重大责任使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以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提出了以标准化推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夯实市场监管技术基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等一系列要求,并在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系统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举措的关键时刻,对标准化在市场监管中责任使命进行理论研究,有利于认清标准化在新形势任务下的坐标方位,有利于标准化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中激发更大的潜力和动能,有利于标准化在更顺畅的机制更广阔的舞台发挥无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


标准为政府服务提供科学程序和指南


1、标准化是实行简政放权的有效载体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坚持把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战略举措,把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大力度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商事制度、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推进商标和专利注册便利化,促进新业态、新企业、新产品、新创造发明快速进入市场,市场主体持续活跃增长,为创新创业和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增添了强大的新动力。标准作为法律法规、规范性政策文件的必要补充和细化规范,是政府宏观管理市场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简政放权实践中,普遍把标准化作为重要载体,一般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保留行政审批的依据,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规定程序流程、材料要件、办结时限等标准,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要求企业自我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并按照诚信践诺标准规范接受监督。很多市场监管部门在清理审批事项中制定了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等标准文本,向全社会公示公开。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较强的标准化思维理念和观念意识,熟悉标准化原理方法和工具手段,掌握全面的标准化资源和实践路径,运用标准推进简政放权有着其他部门无可比拟的优越条件,引导企业提高标准化管理和生产服务水平是市场监管部门取消行政审批放开市场准入的底气所在,标准化应明确在简政放权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2、标准化是推进放管结合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说政府对市场大撒把什么也不管了,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是不要管理了,该管的还要管”“政府该管的不仅要管,而且要切实管好”。党和国家决定成立市场监管总局就是要改变九龙治水的市场监管模式,整合市场监管资源,转变和优化市场监管职能,既在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活力,又在加强宏观监管中确保市场规范有序。标准作为各个组织机构和行业领域通过实践总结、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程序,规定各种活动的技术规则和程序,历来是政府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首选的重要方法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主动做好政府该做的事。在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上,政府也不是只能当被动的‘守夜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工作重点要转变,要从过去中在第一线招商引资、扩大投资,转向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标准、保护环境、支持创新等”,把制定标准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方向路径,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提出:“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标准是市场监管有力有效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手段,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环境安全、质量安全,都要靠以标准为依据来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标准来规范,标准肩负着重大责任,应承担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


3、标准化是实现优化服务的根本路径


优化服务、提质增效是有效推进“放管服”的着眼点,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任务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化协同高效不仅是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原则要求,也是衡量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标准”。寓科学监管于优质服务,在竭诚服务中实现有效监管,是新时代新征程的市场监管的主要特征。标准为各种活动及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标准体系,厘定行政权力范围、划定责任边界、明确各类职责岗位施政行为组成要素及其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共同构成履行职责的依据,有效防止履职越位、错位和缺位,避免出现管不该管的事费力耗时无效,该管的事管不好等问题,是职能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的有效方法。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包括行政审批等工作通过建立标准体系,全面总结行业领域科学、技术和经验综合成果,对工作过程客观分析,对既定的政府履职事项进行分解,细化为具体的业务环节、具体的岗位操作要求,删繁就简、优化程序、再造流程,压减办结时限和企业开办时间,减少市场主体跑办频次,降低行政性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便捷快速高效激发市场活力。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市场监管通过对各级各类部门和所有工作岗位确定绩效评价指标、方法、规则,测量政府服务效能,促进政府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效率。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遍及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试点示范实践深刻表明,标准化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市场监管部门的有效路径。


标准为市场治理提供共同规则和准绳


1、标准化是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科学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基本管理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各类市场主体必须执行的刚性要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农产品、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都有强制性标准规定,且推荐性标准一旦被法律法规引用就同时具有了法律效应,标准为需要审批或无需审批的统一市场建立了准入条件,严禁假冒伪劣投机行为和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质低端低效、有毒有害原材料和产品进入市场,严控“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标准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提供共同规则和依据,不管是实行行政审批还是无需行政审批,企业都需要以特定具体标准进入市场,包括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要求,以及需要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活动本身的受理、承办、程序、时限等规定。标准就是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利益藩篱,只要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就不可能产生歧视、分割和垄断,就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标准化是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共同遵循


标准是市场主体获得准入的根本前提,是企业开工的必备条件,是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市场竞争表象上是产品竞争,实质上质量竞争,关键是标准竞争。标准之争被经济学家称作“赢者通吃”,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得标准者得天下已成共识和通律。标准通过实践总结、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程序,规定了各个组织机构和行业领域各种活动的技术规则和程序,具有透明公开、权威公认、普适通用等属性,标准文本通过相关方民主协商而确定,向全世界公开颁布和出版印刷,对企业、对产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人人可用,是一种市场化、民主化较为成熟的制度形式。市场主体通过实施执行有关标准进行生产,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提升标准,淘汰落后生产经营模式,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标准对上升不到法律法规层面或法规缺失领域但确需协调的事项进行完善和补充,能够通过市场化的力量影响和调整复杂多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可以用来市场自我调节的一种新型规则,特别是团体标准合法地位的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通过对标准执行实施相互监督和自律约束,不断催生市场摈弃、剔除和淘汰假冒伪劣、掺假使假、垄断侵权等不良行为,不断清理、克服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愿性,能够更好地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国内外贸易、交流和技术合作,适应市场需求,维护市场秩序,是实现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有效途径。


3、标准化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市场面前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国际市场治理的重要方向和最终目标,更是我国机构改革新组建市场监管部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标准作为产品与服务质量达到程度的指标信息,既是消费者了解、体验、衡量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自觉维护合法消费权益的主要参照物,又是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公开平台供企业公开产品与服务标准;实行食品及相关产品、认证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标志标识制度;实行产品商标、执行标准、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价格等标注制度,就是要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存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信息。当前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但消费的产品与服务大多是以标准形式标志标识的,引导消费者提高依标维权的自觉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的执法,都把产品生产执行标准情况作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前提和重要依据,同一产品与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应没有内销外销、线上线下区分和地域、行业界限,当前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开展的“同线同标同质”活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执法利器,这方面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标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


1、标准化是建设质量强国的基础


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和目标任务。标准是世界公认的质量基础设施,是支撑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体系根本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综合成果的总结为基础,并公开获得和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是实现市场治理目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质量强国不可或缺的思维理念和方法工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提高质量标准”;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把标准体系建设纳入国家基础性制度范畴;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标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十九大前夕首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坚持提升质量标准先行,突出标准化的质量基础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统一管理计量标准作为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重要职责,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高质量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发挥标准在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等现代化强国中的基础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标准化是通向创新型国家的桥梁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核心动力,标准作为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创新驱动必由之路。标准制定作为对各类实验室科研成果和研究室科学理论学术研究中的创新要素进行有机联系的描述,形成一定的结构组成规格和模块化组合模型以及程序流程和技术要求,是把创新成果运用和普及推广到社会化规模化实践的重要途径。而且标准实施的过程又不断伴随着科技再创新的发展可以进行及时灵活的修正或修订,不断纳入科技再创新成果而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标准供给的“制定—实施—修订—再实施”过程,就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改进—再创新”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同步过程,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标准不断总结容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为生产能力,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提升标准水平,周而复始地实现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形成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兴产业产生的根本动能,标准构成了普遍公认的技术规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须臾不能离开的路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深刻反映出以标准助力发展新理念贯彻落实、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高瞻远瞩和意志决心,标准化是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有为有位的看家本领,承担着重大使命。


3、标准化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动力


当今世界的标准化已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国际经济乃至政治格局,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代,许多国家为寻求经济复苏普遍以标准为核心抢占经济、贸易和科技竞争制高点,把标准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标准已经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措施和制胜法宝,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措施。一些国家不惜动用外交、政治、经济和援助等手段,扶持和推进本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或事实上的国际标准。美国制定了“主导+扩张型”标准化战略,以谋求美国标准最先进和全球适用唯一性为核心,在许多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事务上强调制定反映美国技术和利益的国际标准。德国实施“引领型”标准战略,推出的“工业4.0”,特别强调运用标准推动工业制造新的革命。日本发布“争夺型”战略,以其优势技术抢夺国际标准制定主导权。法国向驻外领事馆增派标准化事务专员,紧盯他国标准化政策动向。欧洲国家采取“控制型”战略,坚守其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优势地位。德国、法国、英国标准化对本国经济的贡献率分别达到27%、23%、12%,中国是7.88%。当前美国发动的贸易战,深层次体现的就是标准之战。我国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制定《中国制造2025》,启动“中国标准2035”重大项目,加强全面标准化建设正在深化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提出更多体现中国主张,彰显国际正义的标准来”,“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要下定决心、保持恒心、找准重心”“打通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衔接的绿色通道,力争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技术群体突破”,把标准化作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水平的强大内驱动力。


结论


新时代新征程赋予标准化重大责任使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标准化,提出了一系列全新要求,为标准化发挥职能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标准化工作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明确新的历史方位,认清责任,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服务建设现代化强国等重大战略要求面前,明确指导思想,确定总体思路,加强理论研究,勇于实践探索,取得成功经验做法,负重奋进、砥砺前行,再创佳绩,让标准化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彰显作为,让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标准化助力下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可靠标准引领和技术支撑!

(作者单位:河北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摘自:2018年9月15日《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健全政务公开评价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以第三方评估的视角

房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全会提出的“放、管、服”相结合区别以往“精兵简政”的机构改革的目标,也区别于之前单纯提“简政放权”,可以说“放、管、服”相结合是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要求。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目标的制定和具体措施的执行,简政放权在于对权力的归属、运行进行重构,也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对权力进行限制,因此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促进、监督简政放权,同时也通过简政放权扩大政府信息公开。


一、“放、管、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一)简政放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但也会随着历史发展发生变化,但是只要国家存在,权力就不能消除。政府职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产生变化。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不再是全能的角色,不需要承担更多的属于市场、属于社会的职能,不需要去触及纯粹属于个人生活的领域,而是承担自身应该承担的角色。洛克认为:“政府是人民自愿通过协议联合组成的‘共同体’,其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和公共福利。”因此从行政价值的角度,政府职能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障自由、安全、秩序,并承担保障不利后果的责任。

简政放权就是要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社会、政府这两只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优化政府职能和机构设置,规范权力的运行,提高政府效能。简政放权从程序方面首要的要求就是公开,包括权限公开、职能公开、流程公开、责任公开。公开才能检验政府是否真正将权力下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里明确要求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以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完成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不仅权力清单包括责任清单在内,都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并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二)放管结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简短的简政放权实践证明,只放不管是不行的,因此要放管结合。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体制来看,上行下效,往往国家层面国务院放了什么权力,地方层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就下放什么权力,不管下面的基层政府能不能承接一律下放,而基层政府往往缺少承接的能力,无论是专业人员配备上、资金设备方面还是制度层面,许多权力都不能承接住,因此在放权方面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我国没有编制法,因此在编制管理上应在编制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政府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优化服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登哈特提到:“与新公共管理(它建立在诸如个人利益最大化之类经济观念之上)不同,新公共服务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观念之上的,是建立在公共行政人员为公民服务并确实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之上的”。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制定的政策要从服务角度出发,将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重要目标。

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创新行政管理方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对于公众来说并不关注政府下放了多少权力,政府保留了多少权力,也不关注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有多少,而是关注办事是不是比以前方便了、快捷了。因此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网上查阅、网上咨询、网上审批、网上监察,建立平台信息共享,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公开服务指南、基本公共服务信息,方便公众办事,推动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二、通过政务公开评估发现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变得越来越大,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也比以前多样,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对政务公开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依申请公开的渠道、答复等存在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身对申请人就有特殊的限制,实践中的情况更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1.申请的渠道问题。在第三方评估的过程中发现:有的政府网站上写明了依申请公开的流程,并可以在线提出申请,有的可以直接在网页上提交申请,有的需要下载申请表邮寄到指定邮箱,有的政府网站没有依申请公开的网络渠道。有的政府网站需要注册才可以提出申请,然后注册并没有人管理合答复,不能在需要的时间提出公开申请,无形中增加了申请的难度。

2.申请的答复问题。通过第三方评估,辽宁14个地级市的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并不乐观,三分之一左右按照申请的内容、答复的期限、答复的形式等进行了规范答复,三分之一出具了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三分之一超期限答复或者没有答复。面对同样的申请公开的问题却有不同的答复情况,说明我们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

3.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实践中申请人会向非制作政府信息的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这个时候被申请机关会出具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市政务公开办告知了部门名称但是没有提供联系方式,有的市政务公开办在收到申请之后直接将申请转给了应该公开的机关,后一种做法方便了公众,可以借鉴类似于复议方面的规定,复议在找不到具体机关的时候可以向县级政府直接复议,信息公开也可以统一由政务公开办受理,之后移交给应该做出公开答复的机关。


(二)缺少直观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静态的权力信息与公开权力的运行状态。在行政审批流程方面,不仅公开办理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还应该用直观的方式包括图片、卡通、视频、音频等方式进行业务流程的介绍与说明。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直观的解读很少,多数是官方文字性的解读,有些词语很专业也很晦涩难懂,只在网站上不能够完全了解某些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这样使得在网络上的公开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应该增加直观的解读方式,让公众了解政策更容易。


(三)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不足


政府网站建设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信息公开的主要阵地。和知名的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相比,政府的网站往往没有特色,内容不吸引人,网站的基础功能还没有发挥,应该加大与其他媒体的沟通合作。政府网站的内容更新不及时,有的网站已经闲置,某些栏目的内容几年没有更新。政府网站设置的链接很多都是与内容无关,甚至是失效的链接。网站板块也比较杂乱,比如为了应付考核与评估,临时增设栏目,而增设的板块与网站的整体不相协调。

网络化、信息化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然要求,政府的网站是政府的门面,也是政府的名片,应该做好。比如审批制度改革中优化审批流程方面,要打破部门壁垒,依托网络建立审批“云”服务模式,实现行政审批资源共享。规范技术标准,努力实现审批全程网上运行。


(四)档案馆、图书馆建设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以说档案馆、图书馆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重要场所,政府应该及时将需要公开的信息提供给档案馆、图书馆。在评估中发现:有的地方设置档案馆供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查询,但是利用率较低,位置偏僻、公众并不熟知档案馆有所需信息等等因素导致很多档案馆、图书馆都闲置。而且通过档案馆进行信息查询周期很长,有的地方档案馆规定需要先提出申请,然后进行排号,并不是申请当天就可以获得查询的机会,这样公众获取信息会不及时,影响自身权益的保障。

档案馆和网站相比,需要更多政府投入,档案馆也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发挥线上与线下联合的作用。采用合适的供公众查询渠道,缩短申请期限。和档案馆相比,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面更差一些,体现在有些城市的图书馆对外开放的程度不高,开放时间较短。应该加强档案馆、图书馆的建设,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不要闲置和浪费公共资源,更好的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五)政府与公众欠缺互动


政府必须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建设,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缺少与公众的互动,无法真正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抗辩权与陈述权。随着公民权利的发展,公民自身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公民也积极参与政治权利来推进利益的平衡与分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层面,公民需要获取自身需要的信息,会向政府提出咨询;公民在行使参与权、监督权时,会向政府提出建议;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救济,会向政府提出抗辩和申诉。在政府网站上,缺少与公众的互动,在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征求社会意见时,公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很多未被采纳,也没有提供不采纳的理由。部分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等政府没有回复。行政公开的公共利益必须和不公开的公共利益互相平衡。各种利益互相平衡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权力与权利之间需要平衡,也需要互动。

除了以上几方面问题之外,政府在信息公开中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公开的内容不完备,权力运行重点领域信息公布不及时,公共服务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布不细致,保密审查、考核评议、投诉举报等制度建设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条例颁布之后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还要看到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不是简单的公开,还要看公开的程度、公开的好坏、公开的成效等。


三、健全政务公开的评价机制


从狭义的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不同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更侧重政府行使职权层面,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政务公开,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也会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问题。因此应该健全政务公开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已经纳入到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应该科学的设置评价指标,完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奖励及问责机制。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质量进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通过客观数据反映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通过实地考查对政务公开工作细节进行核实。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科研机构、研究院所。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从自身的领域出发,也可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来进行评估。


(二)评价指标的科学化、合理化


政府的信息公开不仅仅是公开,还要看公开的程度、质量与效果,公开的好坏,所以要科学化、合理化的设定指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主要围绕六个方面推进公开:一是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二是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三是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四是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五是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六是围绕增强公开时效加强能力建设。《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也是六个方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二是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三是以政务公开助力调结构,四是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五是以政务公开助力防风险,六是增强政务公开实效。评价的指标也应该围绕这政务公开工作的要点进行科学化、合理化、常态化、动态化设置。

辽宁省对省直机关及各市政府公开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四个大的方面:行政权力信息、政务服务公开、政务参与和回应关切、公开能力建设,分值分别为30分、10分、25分、35分。计分方法分别为否决计分法、完成比例法、综合计分法。评估机构在制定评估体系的时候应该设置合理的指标分值、合理的指标计分方法和科学的考核等次,要慎用否决计分法,在指标细化的同时分数也应该随之细化,不应该设置一个笼统的分数。从内容上看还应该包括因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否固定?如果不固定是不是每一次评估的指标体系、以及每个指标的分数是否会发生变化?是否会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些是值得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三)评估结果的实效性


评估工作要具有实效性,也就是要有所作用,真正的起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1.制定有效的反馈机制。评估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要向政府机关及政府部门进行通报,评估的内容应全面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说明,包括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政府机关及政府部门要对照评估报告的内容完善自身的政务公开工作,查找不足,补充内容,在评估报告公开一段时间后,仍由评估机构或者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对政府机关及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进行回查。让评估真正的发挥作用。

2.完善奖惩机制。对评估结果公开之后,对于政务工作评分高的政府及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评分较低的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进行惩处,对违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应该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公众参与


除了第三方评估之外,还应该有公众的评价,让评估结果更具有民主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离不开公众参与,以前强调公众参与更多的是决策、执行阶段,现在不仅仅在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阶段有公众参与,而且在最后的监督评价阶段也要有公众参与,对于政务公开工作也是如此,在评估中让公众参与进来,从而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公众评价的好坏也最能体现客观事实,将公众的满意程度纳入到评估体系中,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通过网上调查的形式、座谈会的形式或者意见箱的形式来进行。

第三方评估作为一个新鲜的事物,仍然在起步尝试阶段,但是评价机制应该是一个长效机制,就算不是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也应该是常态化的。应该健全政务公开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打造透明政府。

(作者:房宇,辽宁行政学院教师)


(摘自:2018年9月5日《法制与社会》)